王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6.01.27 主办律师:嵇小函

嵇小函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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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苏0903民初8432号

原告:王某,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居民,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小函,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83年7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小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5年7月31日止尚欠的本金44346元(利息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31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4年开始被告以经济困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我借款合计44346元,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出借款项。被告向我承诺会尽快归还借款,但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宋某未到庭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当事人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述称2024年至2025年期间,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其借款,合计44346元。2024年10月19日至2025年2月25日,王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宋某转账,合计45546元。2025年1月7日左右,宋某向王某发送微信:“哥啊,我跟你拿钱的事情,不要跟大姨和我姐讲,因为讲过了他们马上就说我了拿那么多钱,干啥的?”2025年1月21日左右,宋某发送微信:“你微信转个2千块钱给我有吗”,王某于2025年1月21日回复:“我说你这2千多块钱,又花没了”。庭审中,王某称微信转账记录金额合计45546元与其主张的44346元不一致,因为金额是其本人算的,现以主张的44346元为准。嗣后,宋某一直未能偿还借款,王某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亦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出借款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能及时偿还,引起讼争,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434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依法支持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算的利息。关于法律咨询服务费,因双方对此未作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44346元,并承担以44346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8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91元,被告宋某负担1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吴南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唐颖文

书 记 员顾凤丹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