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盐城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11 主办律师:嵇小函
嵇小函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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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9民终1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小函,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刘祥,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盐城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3民初6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振福
审判员张秀芳
审判员王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贤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