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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分手后能否追回?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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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嵇小函 律师

嵇小函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盐城
已核验身份

2026盐城不当得利纠纷: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分手后能否全额追回?

——从一则真实案例看“目的赠与”的司法认定与举证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纠纷往往是民事案件中“最考验人性”的一类。尤其在婚恋关系中,一旦感情破裂,昔日伴侣对簿公堂,那些曾经饱含爱意的转账记录,便成了法庭上冰冷的数据。

2026盐城地区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再次将这一争议焦点推至公众视野:恋爱三年间,男方累计向女方转账52万元,分手后男方以“附条件赠与”为由诉请返还,而女方则主张系“无条件的情谊赠与”。一审法院判决部分返还,二审却改判全部驳回,两级法院截然相反的裁判思路,折射出此类案件中最核心的法律难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在双方未明确约定时,究竟如何认定?举证责任又该如何分配?

一、法律场景还原:从“520红包”到“购房首付”

本案中,男方张某(化名)与女方李某(化名)于2022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某除日常发送“520”“1314”等特殊含义红包外,更在2023年出资35万元作为首付,以李某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2025年底,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张某认为,35万元首付款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既然结婚目的落空,李某应当返还;而李某辩称,该笔款项系张某自愿赠与,且用于共同生活的规划,不存在返还义务。

二、争议焦点解析:附条件赠与 vs. 目的赠与 vs. 不当得利

1. 理论上的“三岔路口”

司法实践中,大额财物给付在婚恋纠纷中通常面临三种定性路径:

  • 一般赠与(无条件):依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撤销权仅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等法定情形下才可行使。
  •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双方默示或明示以“结婚”为条件,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失去效力,受赠人应返还财物。
  • 不当得利(欠缺给付目的):依据《民法典》第985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在婚恋场景中,若“缔结婚姻”这一给付目的自始无法实现,则受领方保有利益即丧失合法根据。

2. 司法裁判的“摇摆”与“破局”

2026盐城这起案件的两审分歧,正是源于对“给付目的”的认定差异。

  • **一审法院(支持返还)**认为:35万元远超恋爱期间日常消费水平,且用于购房这一重大资产行为,结合本地彩礼习俗和《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精神,应认定该给付暗含“以结婚为目的”的默示条件。据此,一审判决李某返还30万元。

  • **二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请)**则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转账时未作任何书面约定,亦无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不结婚则返还”达成合意。且购房后两人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长达两年,该款项已实际融入“共同生活规划”,难以区分消费性支出与目的性给付。因此,二审认定该赠与系“情谊性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

3. 本案的深层启示:举证责任分配的“银弹”

二审败诉的关键,在于张某未能完成对“给付目的”的举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综合以下因素判断:

  • 给付金额与当地经济水平、收入状况的比对;
  • 给付时间节点是否与婚约订立、见家长等关键事件吻合;
  • 双方沟通记录中是否提及“结婚”“买房后结婚”等字样;
  • 受领方是否对“以结婚为目的”有合理认知。

三、实务建议:律师视角的“避险指南”

对于类似情形,无论您是给付方还是受领方,以下几点务必牢记:

  1. 大额转账,留痕意识:涉及购房首付、购车等大额支出,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购房款(以结婚为目的)”等字样。避免使用现金或无备注的微信红包。
  2. 书面协议,虽俗但稳:婚前的财产约定协议或借条并非“伤感情”,而是保护双方的理性工具。
  3. 保留沟通记录:微信聊天中若涉及“婚后住哪”“首付算谁的”等内容,切勿随意删除,这将是未来维权的最有力证据。
  4. 诉讼时效: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切勿拖延。

结语

盐城这起案件并非个例。当爱情走向终点,法律能做的,是在财产分割上尽可能还原公平。 但“公平”的前提,是证据链的完整与清晰。2026年的司法实践已然释放出明确信号:法院不会再仅仅因为“数额巨大”或“名声不好听”就推定附条件赠与,空口无凭的时代彻底终结。


相关QA

Q1:恋爱期间发“520”红包,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
A1:一般情况下不能。“520”“1314”等具有特殊爱情含义的转账,司法实践普遍认定为一般性的情谊赠与,金额较小,不视为附条件赠与。法院通常不支持返还。

Q2:如果转账时说好了是“借”的,但没有借条,能胜诉吗?
A2:难度较大。若主张借贷关系,需提供借贷合意(如借条、聊天记录明确表示“借”“还”)及款项交付证明。仅有转账记录,对方主张赠与,法院可能认定证据不足。建议补写借条或保留明确借款意思的聊天记录。

Q3: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分手后主张返还,诉讼时效多久?
A3:三年。从你知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即明确分手)之日起计算。若分手多年后才起诉,且对方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原告可能丧失胜诉权。

Q4:彩礼属于不当得利吗?
A4:彩礼属于特殊的附条件赠与。若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或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可以请求返还。具体返还比例需结合共同生活时间、财产用途等综合判定。

Q5: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A5: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议根据证据保全、诉讼便利等因素选择。

Q6:对方把钱花光了,还能胜诉要回吗?
A6:可以胜诉,但执行有风险。法院判令返还后,若对方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能面临“执行难”。建议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或房产。

Q7:常见的有效证据有哪些类型?
A7:银行转账凭证(带备注最佳)、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双方签订的协议等。注意:电子证据需保留原始手机以备法庭查验。

Q8:情侣间共同出资买房,分手后房产归谁?
A8:若登记在双方名下,按共有财产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请分割。若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需证明有出资及合资购房合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或赠与。最稳妥的做法是书面约定份额。

Q9:不当得利案件能要求对方支付利息吗?
A9:可以主张。若对方明知无合法根据而受领利益,可主张自起诉之日或催告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具体标准可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Q10:如果对方把钱用于双方共同旅游、消费,还能要求返还吗?
A10:不能。用于共同生活消费的支出,视为双方共同消费,不属于一方获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在计算返还数额时,会扣除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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