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盐城转错账拒返案无法律根据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26-09-11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嵇小函 律师

嵇小函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盐城
已核验身份

不当得利纠纷中“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以2026[盐城]某转错账拒返案为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

2026年,盐城市民张某因操作失误,通过手机银行将一笔20万元货款误转入李某账户。张某发现后立即联系李某要求返还,李某起初口头答应,后却以“该款项系张某偿还此前欠款”为由拒绝返还。张某多次催讨无果,遂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盐城市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案情看似简单,但双方争议焦点十分明确: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是否必须举证证明“被告获益无法律根据”?还是应由被告就“获益具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责任? 该争议焦点的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决定案件胜败走向。

二、法理辨析:举证责任分配的两难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该条文明确了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根据。表面看来,“无法律根据”系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原告应当就该要件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实践中“无法律根据”系消极事实,原告难以就消极事实进行直接举证,由此产生证明困境。

三、司法实践的分歧与盐城地区的裁判倾向

(一)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原告举证“无法律根据”。 该观点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为原告应当就给付原因不存在进行举证。但该观点在实务中饱受批评——如果原告说明给付原因(如借款、货款),则该案可能属于合同纠纷而非不当得利;如果原告无法说明给付原因,又无法完成“无法律根据”的消极事实证明,则原告几乎不可能胜诉,不当得利制度将形同虚设。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分“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配举证责任。 最高法及多地法院的裁判思路倾向于认为,在给付型不当得利(即原告因给付行为导致被告获利)中,原告只需证明“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或嗣后丧失”,被告若主张获益具有合法根据,应由被告就该法律根据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主要理由在于:

  • 原告已经证明款项流向、给付关系基础(如银行转账记录),完成初步举证义务;
  • 被告距离“获益原因”的证据更近,由其举证更为公平,符合“证据距离原则”;
  • 被告主张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还款、赠与、买卖),本质上系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抗辩者应对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三)盐城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立场。 从盐城地区近年审判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转错账、错误付款等典型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通常采用上述第二种思路。就本案而言,张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0万元系其账户汇出,已完成“一方获利”“他方受损”“因果关系”三要件的举证。李某主张该款项系偿还欠款,则李某应就“欠款真实存在”及“双方存在还款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若李某无法提供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存在,则应认定其取得20万元“无法律根据”,依法应予返还。

四、本案裁判结果与实务启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李某虽主张系偿还欠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还款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2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这一裁判规则给当事人的实操启示:

  1. 汇款方应注意保存转账记录、付款备注、聊天记录、合同依据等证据,即使误转,也要能说明款项性质与原始目的,以便在诉讼中清晰勾勒“给付无因”的指向。
  2. 收款方若主张有合法保有依据,如存在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合意等,务必主动提交证据,切勿坐等原告举证失败——法院对“占有即所有”的朴素抗辩通常不予支持。
  3. 诉讼策略上,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主张分配举证责任,明确由被告就“法律根据”进行反证。

综上所述,在2026年盐城地区不当得利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无法律根据”要件已通过举证责任合理分配获得实质性缓和,原告只需证明“给付事实”即可推动举证责任转换,被告若不能证明合法持有依据,则极可能承担返还义务。该裁判路径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有效回应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定位。

相关QA

Q1:什么是不当得利? A: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常见情形包括转错账、重复付款、误付货款等。

Q2:转错账后对方不还钱,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A: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纠纷,受害人可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但如果对方明知款项系误转且数额较大,经催要后拒不返还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涉嫌侵占罪(刑事自诉案件),需结合具体金额和证据判断。

Q3:不当得利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原告须证明对方获利、自己受损、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被告主张有合法根据的,由被告就该“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责任。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则通常由原告就“无法律根据”承担更重的举证义务。

Q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A:要区分转账性质。如果是借款,应按民间借贷主张;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如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可依婚约财产纠纷处理;如果是日常消费性、表达感情的小额转账,一般认定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Q5:误转款项到已注销或冻结的账户怎么办? A:若收款账户已注销,款项一般会退回原账户;若账户被司法冻结,需及时联系银行及冻结机关说明情况,必要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建议第一时间报警或联系银行采取止付、冻结措施,同时准备起诉材料。

Q6:原告起诉不当得利是否有诉讼时效限制? A: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受损方在发现误转后尽快维权,避免因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

Q7:不当得利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A: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案件属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以外的其他纠纷,且没有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约定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实践中部分法院也接受原告住所地管辖,但存在不确定因素,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Q8:被告主张“这笔钱是原告还我的欠款”,法院会怎么审查? A:法院会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如借条、收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如果被告无法举证,仅凭口头陈述,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尤其是在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法院对“无凭证欠款”的审查会更加严格。

Q9:误转款项后对方将钱花光了,还能追回吗? A: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如果被告已将款项消费或转移,除要求返还原物外,还可主张赔偿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若被告恶意挥霍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可能面临执行困难,可以考虑追加保全措施。

Q10:不当得利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A:核心证据包括:银行转账凭证/电子回单、账户流水、双方身份信息、能证明汇款目的或背景的合同/聊天记录/邮件、催告对方返还的通话录音或书面函件、对方拒绝返还或承认收款的沟通记录等。


关联律师:嵇小函,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版权声明:本文由 嵇小函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