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龙与赵县某某果品冷库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04 主办律师:崔青亮
崔青亮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 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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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33民初1004号之二
原告:戚某龙,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亮,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某某果品冷库,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经营者:李某卫,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秋果,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戚某龙与被告赵县某某果品冷库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戚某龙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000元”。
本院认为,现原告戚某龙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戚某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戚某龙负担。预收原告戚某龙的案件受理费6103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温幸临
审 判 员王海涛
审 判 员崔子涛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硕
书 记 员邢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