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赵县某冷库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12 主办律师:崔青亮
崔青亮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 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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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33民初424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戚某,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亮,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赵县某冷库,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经营者:李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原告(反诉被告)戚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赵县某冷库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戚某于2026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赵县某冷库于2026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戚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赵县某冷库自愿撤回本案的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戚某撤诉。准许赵县某冷库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戚某负担25元,退还戚某2125元。反诉费94元,由赵县某冷库负担47元。
审判员吕占波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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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任晗萍
书记员张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