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妞香、续林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26 主办律师:崔波

崔波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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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执2095号

申请执行人韩妞香,女,汉族,1964年10月11日生,泽县高都镇。

委托代理人崔波,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续林民,男,汉族,1960年2月22日生,泽州县金村镇。

申请执行人韩妞香与被执行人续林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晋0525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当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共计103329.6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其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对所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均已采取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证券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申请执行人所提供被执行人在晋城市丹河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拆迁补偿款。经核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在该处有拆迁补偿款。

4.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其具体住址;

5.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多次传唤,其自称患病未到庭;

6.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履行的赔偿义务103329.67元、执行费14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翟涛涛

审判员张富生

审判员张祥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