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恒与晋城市鑫茂祥物资有限公司、亢言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2.22 主办律师:崔波
崔波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晋城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25民初1566号
原告:张树恒,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被告:晋城市鑫茂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开发区二级路金东顺钢材市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亢言科,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林、李霄,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亢言科,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
被告:李静静,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崔波,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树恒与被告晋城市鑫茂祥物资有限公司、亢言科、李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树恒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树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李连军
人民陪审员 宋慧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