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翠莲与长治市金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3.18 主办律师:崔波

崔波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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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3民初1163号

原告:杨翠莲,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崔波,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长治市金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东大街威鹏大厦7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兵,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东,系长治市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翠莲与被告长治市金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本金1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14.4%月利息1.2%支付原告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的应付未付投资收益4320元(暂计至2020年10月9日);3.依法判令被告以投资本金及到期未付投资收益的总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4980元。(暂计至2020年12月30日);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付的律师费、误工费、调查费等合计10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9日,原告杨翠莲与被告长治市金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湛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简称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投资理财,投资本金为12万元,委托期限自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9日。同时约定,原告投资款项到期不能收回的,金湛公司代为还款,且金湛公司无法按时还款的,应以欠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将12万元投资本金支付至被告金湛公司账户,截止2020年10月9日金湛公司共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6840元。2020年10月9日委托期限届满,但被告金湛公司未能如约返还原告投资本金,且欠付投资收益4320元未能按时支付。基于以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依法无效,原告依无效协议所收取的所有收益应冲抵投资本金,原告依无效协议提起的各项诉求,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恳请人民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我国金融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从事金融类理财活动必须取得国家银保监主管机关颁发的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特许经营资质,本案中被告金湛公司显然不具备从事受托投资理财业务的特许经营资质,金湛公司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形下,长期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已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原被告双方为此签订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依法应当确认无效,同样该协议约定的相关保底收益承诺、违约责任承诺、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调查费、交通费等各种承诺条款也一并归于无效。第二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是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一贯以来向全体公民的警醒和劝告,本案原告作为成年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预见到相关的投资风险,而其确至国家和政府机关的相关警醒和劝告于不顾,长期委托被告,一个无特许经营资质的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被告金湛公司因市场原因,投资失利,经营不善,一时不能向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众多投资人兑现投资款和收益,这也是原被告双方应当完全可以预见的,原告不能只享受收益,而不承担相应的风险。第三,原告长期委托被告进行非法理财活动,从被告处取得的相关收益,已远远超过了其投资本金,上述收益依法应当冲抵投资本金。综上我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的事实,足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依法无效,原告基于该无效协议主张的各项诉求没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恳请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长治市金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不得从事信托、证券、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及形象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告在明知不得从事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情况下以委托投资管理为由,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融资,侵害了国家金融制度,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翠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1543元,退还原告杨翠莲154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