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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后已完工部分如何结算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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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波 律师

崔波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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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
已核验身份

2026[晋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一直是最具争议性的焦点之一。特别是当工程未完工、合同被中途解除时,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究竟该按什么标准计算?是按预算单价、定额标准,还是按总价与已完工程量的比例折算?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各执一词,导致诉讼频发。

结合2026年晋城地区法院的审判实践,本文通过一个典型场景,对该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剖析。

一、案例场景引入

2024年,山西晋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固定总价8000万元承包某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合同履行至结构封顶阶段,双方因工程进度及付款问题发生严重分歧,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此时,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的6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发包人认为,应按预算定额据实结算,已完工程造价经第三方审计为4500万元;而承包人则认为,应按固定总价8000万元乘以65%的比例折算,即应付5200万元。双方争议金额高达700万元。

二、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固定总价合同解除时,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应采用何种结算方式?

实践中存在三种主流观点及裁判规则:

  1. 按比例折算说: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为基准,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此方式尊重了合同约定的总价基础,但对已完工部分的“质量”和“利润构成”未作精细区分。
  2. 按实结算说:主张对已完工部分依据定额或市场信息价进行重新核算。此方式往往导致工程款数额高于或低于合同内对应比例,容易引发新的不公,且忽视了合同中关于让利、下浮的约定。
  3. 区分对待说(司法主流):对于已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可以参考合同约定的单价(如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对于无法区分具体单价的措施费、总价措施项目,则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

晋城法院在2026年相关判决中,倾向采纳第三种观点——"区分对待说"。

法院认为,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在于“总价包死”,但合同解除导致双方缔约基础丧失,若一律按比例折算,可能使承包人就未施工部分获得超额利润;若一律按实结算,则违背了中标价即为合同价的招标投标法精神。

因此,合理的裁判路径是:

  • 若施工图预算书或工程量清单中有明确综合单价的,按该单价乘以已完工程量计算价款;
  • 若没有明确单价(如按费率招标或平方米单价包干),则参照“按比例折算”原则,即(已完工程预算造价 ÷ 合同总预算造价)× 固定总价。

三、给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的建议

  1. 对承包人而言:合同履行中应注重过程结算资料的留存,尤其是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形象进度表。一旦发生中途解约,这些都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证据。
  2. 对发包人而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避免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3. 签订合同时:建议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时已完工程的结算办法”,以降低未来争议的不确定性。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答(10组)

Q1: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能否直接按总价除以总面积乘以已建面积计算? A:若合同约定按平方米单价包干,且未完工部分与已完工部分结构类似,法院通常支持按该比例折算。但若涉及基础工程与主体工程成本差异较大,则不宜简单套用,需结合预算造价比例调整。

Q2: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能否要求支付全部利润损失? A:不能。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范围通常限于直接损失(如已完工工程款、材料款),预期利润损失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发包人恶意违约且合同有明确约定。

Q3: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能否拒付工程款? A:不能。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但其仅丧失对质量瑕疵的抗辩权,仍需支付工程款。

Q4:承包人垫资施工,中途解除合同,垫资款如何处理? A:垫资款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若合同约定了垫资利息,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承包人可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但需提供实际垫资及付款凭证。

Q5: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但未签订补充协议,结算时如何认定? A:若签证单、会议纪要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变更且确认工程量,法院可依据签证单进行造价鉴定。若无任何书面确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将面临举证困难。

Q6:发包人拖延审计,能否以此拒付工程结算款? A:不能。若合同约定了“以审计为结算依据”,但审计机构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出具结论,承包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造价,法院通常会予以准许。

Q7:挂靠施工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A:在违法分包或转包中,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在纯粹的挂靠关系中,司法解释未明确赋予直接诉权,各地法院裁判口径不一,晋城地区倾向于严格审查。

Q8: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如何计算? A:若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如2年),期满后应返还。若合同仅约定“保修期”,则保修期不等于缺陷责任期,质保金返还仍按缺陷责任期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Q9: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A: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行使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2021年起施行)。超期未行使,将丧失优先受偿资格。

Q10: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送审价”,发包人拖延审核,能否适用? A: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未答复视为认可”,且承包人已按合同地址送达完整结算资料,法院可支持以送审价作为结算依据。


关联律师: 崔波,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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