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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借用资质施工,发包人能否以未结算拒付?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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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波 律师

崔波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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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
已核验身份

2026[晋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情形下,发包人能否以未付清工程款为由对抗支付义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因不具备法定资质而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承接工程的情形屡见不鲜。此类纠纷因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交错,往往成为审判实务中的争议焦点。本文以一则典型法律场景为例,围绕“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能否以与转包人(被挂靠人)尚未最终结算为由对抗其付款请求”这一具体争议焦点,结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专业剖析。

一、基本法律场景

2025年间,在晋城市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中,自然人甲(无建筑施工资质)借用乙公司(具备一级建筑施工资质)的名义,与发包人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该项目,工程总价款为80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实际组织人员、设备进行了施工。同时,甲与乙公司内部签订协议,约定甲向乙公司支付管理费,工程盈亏自负。

2026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丙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万元,尚余3000万元未支付。乙公司收到款项后,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后,转付给甲共计4600万元。现甲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起诉丙公司,要求其在欠付乙公司的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丙公司抗辩称:其与乙公司的合同尚未最终结算,对乙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及欠付数额存在争议,且乙公司未向其出具发票,故拒绝直接向甲支付。

二、法律适用与争点分析

本场景的争议核心在于:发包人丙公司的“未结算”抗辩能否阻却实际施工人甲的付款请求权?

(一)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请求权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款系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实质公平原则的体现,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定权利。然而该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限定条件:一是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二是该欠付数额须经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二)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的查明标准

司法实践中,“欠付”并非以双方完成最终结算为唯一认定标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客观事实,可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查明:

  1. 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是否已届满;
  2. 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合格;
  3. 当事人有无已确认的工程量或造价文件;
  4. 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对工程造价进行认定。

如果发包人主张“未结算”仅属于拖延付款或以此为由拒绝在欠付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担责,法院通常会结合已完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以及付款记录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欠付”。本案中工程已于2026年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按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等常见条款,即便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付款条件往往已成就,发包人的欠付义务已具体化。

(三)“未开具发票”能否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开具发票系施工方的合同附随义务,与发包人的付款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凭票付款”且该约定构成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否则发包人不得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本案发包人丙公司以乙公司未出具发票抗辩,难以获得支持。

(四)发包人“未结算”抗辩的边界与风险

需明确的是,第四十三条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而非加重发包人的负担。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若发包人已向转包人(被挂靠人)付清全部工程款,则实际施工人无权再向发包人主张。因此,发包人以“未结算”为由抗辩,若实际为尚未与转包人达成结算合意,并不能当然免除其在合理查明欠付数额后应承担的付款责任。相反,如果发包人与转包人恶意串通、倒签结算文件以规避付款义务,法院可依法否定其抗辩效力,并判决其在实际欠付范围内担责。

三、裁判倾向与实务建议

(一)裁判倾向

在晋城地区及全国范围内近年的司法裁判中,对于实际施工人依据第四十三条请求发包人担责的案件,法院普遍持审慎支持的态度。法院首要审查的是“工程是否合格”以及“发包人是否尚欠付工程款”。只要基础事实清晰,即便合同双方未完成书面结算,法院仍会通过委托评估或依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欠付数额,而非直接采纳发包人“未结算”这一抗辩意见。此种趋势在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尤为明显。

(二)对发包人的风险提示

发包人在此类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的根源,在于前期对承包方资质审查不严及对项目资金流向的管控缺失。若明知存在借用资质施工的情形,发包人应就工程款支付流程进行严格管理,避免在未取得实际施工人确认的情况下向被挂靠人支付大额款项,导致后续重复支付或陷入纠纷。

四、结语

本案中,丙公司以“未结算”及“未开发票”作为对抗甲付款请求的抗辩意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难以成立。2026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深入适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已经触发付款条件,发包人应就未能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部分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双方未办理最终结算手续,不影响对“欠付数额”的司法查明。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核心始终在于平衡各方权益,发包人若欲降低风险,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严格审查承包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资金监管,而非事后再以“未结算”为由试图逃避向实际投入资金和劳动力的施工主体履行付款义务。


QA问答

1. 问:没有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公司名义签合同,合同有效吗? 答:无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无效。但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前提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2. 问: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答:能。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工程款支付义务不因合同无效而免除。

3. 问: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吗? 答:可以。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主张其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 问:什么是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欠付工程款范围内”? 答:指发包人尚未支付给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转包人或被挂靠人)的工程款数额。若发包人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则无需再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有限责任。

5. 问:发包人与承包方“尚未结算”能否作为拒绝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理由? 答:一般不能。法院会通过审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双方往来款项记录或委托造价鉴定等方式,主动查明发包人是否存在客观欠付事实及具体数额,发包人不能仅以“未结算”为由消极对抗。

6. 问:发包人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答: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且该约定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否则发包人仅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与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不构成对等给付。

7. 问: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借用资质)是一回事吗? 答:并非同一概念。转包是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给他人;违法分包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未经许可分包;挂靠(借用资质)是无资质主体借用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在诉讼路径上,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均为第四十三条,法院将根据个案事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8. 问:发包人已向被挂靠公司付清全款,实际施工人还能告发包人吗? 答:不能。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责。如果发包人已向合同相对方付清全部款项,实际施工人只能依据其与被挂靠人(转包人)之间的内部协议追究后者的违约责任。

9. 问: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价款纠纷通常从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若工程未结算或付款期限未约定,则从实际主张权利之日或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10. 问: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答:可以主张。若发包人经法院查明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其支付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关联律师:崔波,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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