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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冲突分析

发布日期: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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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波 律师

崔波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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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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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晋城]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分析: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冲突

一、典型案例场景

2025年9月,晋城市民张某与某建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张某向公司购买钢材100吨,总价款35万元。合同约定:张某预付定金5万元,若张某违约,定金不退;若公司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即3.5万元)。后因钢材市场价格暴涨,公司单方拒绝供货,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5万元,合计13.5万元。公司抗辩称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只能择一主张。

二、争议焦点: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该条明确了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只能择一适用。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重要细分问题:

1. 选择权的行使时点
守约方应在起诉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作出明确选择。若未明确,法院通常会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决定主张定金罚则还是违约金。本案中张某同时主张两项,法院应告知其仅能择一。

2. 选择后的差额救济
若守约方选择适用定金罚则,但实际损失超过定金数额,是否可以再要求赔偿超出部分?《民法典》第588条第二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即:若实际损失为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已覆盖损失,则不可再主张;但若实际损失为12万元,则除双倍定金10万元外,还可再主张2万元差额。同理,若选择违约金,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请求增加;过高则可请求减少。

本案中,张某的实际损失(如因钢材涨价另购差价)经评估为8万元。若选择双倍定金10万元(已超损失2万元),则不能再主张违约金;若选择违约金3.5万元(低于损失),则可请求法院增加至与损失相当(8万元),但不能再主张定金。

三、结论与实务建议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的关系,避免产生并存冲突。建议:

  • 将定金约定为“违约定金”或“解约定金”,并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顺序;
  • 如已并存,违约发生时,守约方应综合比较定金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救济路径。

相关QA(10组)

Q1: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是不是要双重赔偿?
A:不需要。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主张。

Q2:选择适用定金后,如果实际损失比定金还高怎么办?
A:可以就超出部分另行主张赔偿。民法典第588条第二款允许对“定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请求赔偿。

Q3:选择适用违约金后,实际损失比违约金低,违约方能要求减少吗?
A:可以。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依申请调减,通常以实际损失的30%为上限(参考司法解释)。

Q4:定金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A: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仅签书面合同但未交定金,定金条款不生效。

Q5:定金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A: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Q6:如果双方都违约,定金和违约金怎么处理?
A: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通常不适用,需按各自过错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则根据双方责任比例调整。

Q7:合同中只写了“订金”没写“定金”,能适用定金罚则吗?
A:不能。订金一般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除非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

Q8: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权可以提前约定排除吗?
A:可以。合同中可明确约定“放弃选择权,适用定金罚则”或“仅适用违约金”,但需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Q9:法院会主动适用定金与违约金择一规则吗?
A:会。法院在审理中若发现当事人同时主张,应主动释明,但最终选择权在守约方。

Q10:在晋城起诉合同纠纷,诉讼费按什么标准算?
A:按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例如标的10万元以下部分为2.5%,10-20万元部分为2%,具体可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关联律师:崔波,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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