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华、任广坤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08.16 主办律师:屈会芝

屈会芝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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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5民初3142号

原告:刘忠华,女,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会芝,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广坤,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原告刘忠华诉被告任广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会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广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890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在二棉农贸市场出售分割鸡,被告在无影山南路与西工商河路交叉口附近经营。被告从2019年12月份开始,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分割鸡,截至2020年1月22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50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4月19日偿还20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489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称其原在二棉农贸市场出售分割鸡,被告在无影山南路与西工商河路交叉口附近经营。被告从2019年12月份开始,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分割鸡,截至2020年1月22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50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4月19日偿还20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489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原告与任广坤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当庭核实)、2020年4月19日转账记录二张,证明2019年12月17日被告任广坤添加原告刘忠华微信,并向原告发送地址,订购“四十斤鲜鸡腿,剁好十斤一包”,并于次日通过微信支付货款。此后,被告又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鸡肉。2020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509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被告在微信聊天中承诺“就是不干了我也会把钱给你们的”。被告于2020年4月19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200元,剩余4890元至今未付。被告曾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被告的身份证照片。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自原告处购买分割鸡,并承诺偿还剩余货款,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自认被告曾支付货款2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489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广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忠华货款4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任广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彦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