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伟、武国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屈会芝
主办律师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执2230号
申请执行人:米伟,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会芝,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国刚,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伟与被执行人武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91民初4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800元并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武国刚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曲劲松
审 判 员崔红
审 判 员台春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人亮
书 记 员陈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