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洲、莱山区自由行摩托车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7.05 主办律师:屈会芝

屈会芝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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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1405号

原告:刘庆洲,男,199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会芝,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山区自由行摩托车行。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东海街道8号B区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旭。

原告刘庆洲与被告莱山区自由行摩托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庆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庆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由原告刘庆洲负担。

审判员程晓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任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