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正艳、方雨等、韩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屈会芝
主办律师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26民初3132号
原告:崔正艳,女,199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归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平阴县。
原告:方雨,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归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李娜,女,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归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刘德武,男,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归仁韩耍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临朐县。
原告:田文静,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归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阳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会芝,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雪,女,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崔正艳、方雨、李娜、刘德武、田文静诉被告韩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正艳、方雨、李娜、刘德武、田文静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被告韩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正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韩雪向崔正艳偿还借款本金7128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7128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为止);2.判决韩雪支付律师费损失3500元;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韩雪承担。事实与理由:崔正艳与韩雪原系同事关系,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韩雪多次从崔正艳处借款,截至2021年4月22日韩雪仅偿还崔正艳2590元,剩余71287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方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韩雪向方雨偿还借款本金11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11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为止);2.判决韩雪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元;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韩雪承担。事实与理由:方雨与韩雪原系同事关系,2021年3月5日,韩雪从方雨处借款14500元,承诺使用两三天后偿还,2021年3月10日方雨要求韩雪还款,韩雪仅偿还3000元,剩余1150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李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韩雪向李娜偿还借款本金671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67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为止);2.判决韩雪支付律师费损失3500元;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韩雪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娜与韩雪系多年同学及同事关系,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韩雪多次从李娜处借款,承诺2021年3月6日前还清,至今尚欠6710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刘德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韩雪向刘德武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为止);2.判决韩雪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韩雪承担。事实与理由:刘德武与韩雪原系同事关系,2021年4月11日,韩雪从刘德武处借款13000元,承诺使用几天后偿还,2021年4月21日刘德武要求韩雪还款,韩雪至今分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田文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韩雪向田文静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为止);2.判决韩雪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韩雪承担。事实与理由:田文静与韩雪原系同事关系,2021年4月17日,韩雪从田文静处借款20000元,承诺使用几天后偿还,2021年4月30日田文静要求韩雪还款,韩雪至今分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韩雪辩称,崔正艳、方雨、李娜、刘德武、田文静与韩雪曾系同事关系,李娜与韩雪也是同学关系,崔正艳、方雨、李娜、刘德武、田文静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属实,但对崔正艳、方雨、李娜、刘德武、田文静主张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韩雪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崔正艳、方雨、李娜、刘德武、田文静与韩雪曾系同事关系,李娜与韩雪同时是同学关系。
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3月9日期间,韩雪以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崔正艳借款,崔正艳通过微信、支付宝、花呗等方式向韩雪或韩雪指定的其母亲陈菊针支付借款68700元,崔正艳另支付借款手续费5177元,韩雪共计还款2590元,2021年4月22日崔正艳与韩雪结算韩雪尚欠71287元未支付。
2021年3月5日韩雪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方雨借款,方雨通过微信向韩雪指定的其母亲陈菊针账户支付借款14500元,2021年3月18日韩雪偿还方雨3000元,尚欠11500元未还。
2020年5月16日至2021年3月2日期间,韩雪以还信用卡、投资等为由多次向李娜借款,李娜通过银行转账、花呗扫码、支付宝等方式向韩雪或韩雪指定的账户支付借款65008元,李娜另支付借款手续费2592元,韩雪共计还款500元,2021年3月3日李娜与韩雪结算韩雪尚欠67100元未支付。
2021年4月11日韩雪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刘德武借款,刘德武通过支付宝向韩雪支付借款13000元,该款至今未偿还。
2021年4月17日韩雪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田文静借款,田文静通过建设银行账户向韩雪转账支付借款20000元,该款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崔正艳、方雨、李娜、刘德武、田文静主张韩雪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是否应当支持崔正艳、方雨、李娜、刘德武、田文静主张的利息;二、是否应当支持崔正艳、方雨、李娜、刘德武、田文静主张的代理费损失。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院认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崔正艳最后一笔向韩雪出借借款时间是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9日韩雪在与崔正艳微信聊天时承诺“我找朋友给我凑出你扣的钱,先给你”,2021年4月22日崔正艳在与韩雪微信聊天时告知韩雪尚欠其71287元,说明崔正艳在2021年4月22日已经在向韩雪主张还款,故韩雪应自2021年4月22日起向崔正艳支付逾期利息。对于方雨主张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方雨与韩雪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2021年3月5日韩雪向方雨借款14500元时承诺用两三天,故方雨要求韩雪自2021年3月1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李娜主张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李娜与韩雪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3月2日李娜曾向韩雪催要借款,2021年3月3日韩雪向李娜承诺“明天上午给你转2-3吧,剩余的后天大后天这两天给你转完,手续费2400,一共67100元”,故李娜要求韩雪自2021年3月7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刘德武主张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刘德武与韩雪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4月21日刘德武曾向韩雪催要借款,韩雪向刘德武承诺“我明天转给你吧”,故刘德武要求韩雪自2021年4月2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田文静主张的借款利息,本院认为田文静与韩雪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4月30日田文静曾向韩雪催要借款,韩雪向田文静承诺“我尽量今天给你转”,故田文静要求韩雪自2021年4月3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认定韩雪应当自崔正艳、方雨、李娜、刘德武、田文静主张的起始时间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院认为,律师代理费并非是诉讼费用,不能适用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规定。另崔正艳、方雨、李娜、刘德武、田文静主张的代理费损失并非必要的费用支出,崔正艳、方雨、李娜、刘德武、田文静与韩雪亦未约定代理费的负担,且韩雪不同意支付,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正艳借款本金71287元及利息(以本金7128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韩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雨借款本金11500元及利息(以本金11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韩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娜借款本金67100元及利息(以本金67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韩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德武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韩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文静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驳回原告崔正艳、方雨、李娜、刘德武、田文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崔正艳案件受理费1669元,减半收取计835元,由原告崔正艳承担39元,被告韩雪负担796元。原告方雨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方雨承担10元,被告韩雪负担59元。原告李娜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计783元,由原告李娜承担39元,被告韩雪负担744元。原告刘德武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德武承担19元,被告韩雪负担81元。原告田文静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田文静承担25元,被告韩雪负担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