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民;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6 主办律师:尹秀娟

尹秀娟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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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黑0103民初3312号

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供热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娟,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天明,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供热公司诉被告刘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审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供热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聪

[院印]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