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哈尔滨)劳模技能交流基地与哈尔滨大智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3.22 主办律师:尹秀娟

尹秀娟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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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执异1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全总(哈尔滨)劳模技能交流基地,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泽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女,办公室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大智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娟,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威,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哈尔滨大智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智临公司)与全总(哈尔滨)劳模技能交流基地(以下简称全总哈尔滨基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全总哈尔滨基地于2021年3月9日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执行(2021)黑0109执235号执行通知书,暂缓将已冻结的全总哈尔滨基地资金给付执行申请人大智临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全总哈尔滨基地称,请求裁定中止执行(2021)黑0109执235号执行通知书,暂缓将已冻结的全总哈尔滨基地资金给付执行申请人大智临公司。事实和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1912号民事判决内容现虽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向全总哈尔滨基地下发了(2021)黑0109执235号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全总哈尔滨基地账户资金。但该判决书存在严重错误,全总哈尔滨基地已经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现已受案并定于2021年3月15日上午9点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虽在全总哈尔滨基地财户中,但实际上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冻结该资金属执行错误,为了不使工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大智临公司称,全总哈尔滨基地对大智临公司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生效的(2020)黑01民终191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全总哈尔滨基地名下的账户进行查封划扣行为合法有效。全总哈尔滨基地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拥有其独立的财产,具备以其财产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能力。被查封账户登记在其名下,账户存款为其所有,全总哈尔滨基地虽提出异议主张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被查封财产为案外人所有,因此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同时全总哈尔滨基地的再审申请目前只处于调查阶段,并未进入实体再审程序,而且即便进入再审程序,在没有下达中止执行裁定之前,并不影响强制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此其异议主张的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的规定,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大智临公司认为全总哈尔滨基地的异议申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未举证证实其异议主张,全总哈尔滨基地完全是在滥用执行异议请求权利,故意拖延强制执行程序的进行。因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切实维护答辩人作为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全总哈尔滨基地原名称为黑龙江太阳岛花园酒店。2019年12月12日,本院就全总哈尔滨基地与大智临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黑0109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确认黑龙江太阳岛花园酒店与哈尔滨大智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无效;二、哈尔滨大智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太阳岛花园酒店占有使用费1333739.60元;三、驳回黑龙江太阳岛花园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哈尔滨大智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判决作出后,因大智临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0)黑01民终1912号民事终审判决,判令:“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二、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全总(哈尔滨)劳模技能交流基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哈尔滨大智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投入损失3666260.4元;四、驳回全总(哈尔滨)劳模技能交流基地的诉讼请求。”2021年1月22日,大智临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全总哈尔滨基地发出(2021)黑0109执235号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首先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大智临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全总哈尔滨劳基地发出(2021)黑0109执235号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结合全总哈尔滨基地提交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申667号传票,该案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在生效的执行依据是否最终启动再审审理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并不影响本院的继续执行,故对于全总哈尔滨基地提出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最后,金钱作为一般消耗物,具有占有即所有的特征,本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全总哈尔滨基地账户资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全总哈尔滨基地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全总(哈尔滨)劳模技能交流基地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庞岩

审 判 员朱晓丽

审 判 员徐晶

(院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超群

书 记 员刘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