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某公司;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09 主办律师:尹秀娟
尹秀娟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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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黑0103民初18496号
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供热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娟,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供热公司与被告李某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供热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供热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供热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5元,减半收取计1253元,由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供热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玉儒
[院印]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霍喜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