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鲲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藏淑霞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24 主办律师:尹秀娟

尹秀娟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546811992
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终9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鲲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嵩山路91-5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杨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藏淑霞,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娟,黑龙江闻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鲲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臧淑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3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鲲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哈尔滨鲲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上诉人哈尔滨鲲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 振 宇

审判员刘春审判员王爱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