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一、吴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22 主办律师:寇长强

寇长强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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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2905号之一

原告:王某一,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长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启,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刘某某,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王某龙,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乔某某,女,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周某某,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女,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系周某某之妻。

第三人:济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某一与被告吴某某、刘某某、王某龙、乔某某、周某某、第三人济宁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一以为维系邻里关系、实现邻里和睦为由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王某一负担。

审判长杨大清

人民陪审员王本福

人民陪审员沙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国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