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某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30 主办律师:宋克成
宋克成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169120995
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212财保69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霞。
委托代理人:宋克成,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雪双,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某某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山东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某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某某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青岛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转交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山东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某某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侯睿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丁露
书 记 员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