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4 主办律师:宋克成

宋克成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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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7民终3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克成,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双,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许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5)鲁1703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于2025年6月4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照上诉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永汉

审判员刘中华

审判员成爱梅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