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伍季某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4 主办律师:宋克成
宋克成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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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7民终3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克成,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双,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审被告:海南伍季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可。
原审被告:山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可。
上诉人山东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海南伍季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5)鲁170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山东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于2025年6月4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照上诉人山东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杨永汉
审 判 员刘中华
审 判 员成爱梅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孔祥辉
书 记 员陈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