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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认定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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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克成 律师

宋克成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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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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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济南]合同纠纷|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调整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裁判规则

——以建设工程价款逾期支付争议为例的实务解析

在济南地区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如何调整,始终是当事人争议最激烈、举证难度最大的焦点问题。2026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持续适用,济南中院及各区县法院对违约金调整的裁判尺度进一步细化。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例,深度拆解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分配、认定基准及裁判逻辑,为市场主体提供可落地的风险防控指引。

【案例场景】 2023年,济南某建筑公司(下称“承包人”)与济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5800万元,发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合同同时约定:若发包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年化18.25%)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工程于2024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确认总价为5600万元。发包人仅支付至85%,剩余672万元(含质保金168万元)迟迟未付。承包人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起诉日为82万元)。

发包人抗辩称:该违约金标准过高,远超其因逾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请求法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予以调减。

本案争议焦点: 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是否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应如何调整?

【法律规范与司法认定逻辑】

一、违约金调整的请求权基础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此处的“造成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被界定为“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过分高于”的量化基准

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通常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承包人因发包人逾期付款造成的直接损失,即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若以2024年一年期LPR(3.45%)为基准,672万元本金自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约9个月)的利息损失约为17.4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82万元,已超过该损失的4倍以上,明显落入“过分高于”的范畴。

三、济南法院的裁判倾向与调减幅度

通过对济南地区近三年裁判文书的梳理,我们发现两级法院在违约金调减问题上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裁判尺度:

  • 调减基准: 一般不直接以LPR为唯一标准,而是综合发包人违约的主观恶意程度、承包人的资金成本、双方交易惯例(如过往结算周期)及建筑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
  • 常见调减幅度: 对于约定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的违约金,济南法院通常将其调减至年化8%至12%之间(即LPR的2.3倍至3.5倍)。部分案件若发包人能证明承包人资金充裕且未产生实际外部融资成本,则可能进一步调减至LPR的1.5倍左右。
  • 调整的“惩罚性”边界: 济南中院在(2025)鲁01民终8**2号判决中明确指出: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对于恶意拖欠工程款、严重影响承包人经营周转的发包人,不应将违约金调减至等同于普通贷款利率的水平,否则将变相鼓励违约。这一裁判观点对本案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攻防策略

这是实务中当事人最容易忽视的关键环节。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守约方(承包人) 首先需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构成。在资金占用型违约中,建议承包人提供:银行同期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凭证(若存在外部借款)、公司内部资金成本测算表(如股东借款利率)、因资金短缺导致的停工损失或另行融资的居间费用等。即便无法提供完整证据链,也应向法庭说明资金对该行业企业的重要性。
  • 违约方(发包人) 若主张违约金过高,需承担“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即需初步证明“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明显超出守约方实际损失”。发包人可通过调取承包人财务报表、证明其自有资金充裕且未发生融资行为、对比同类项目资金市场利率等方式进行抗辩。但需注意,发包人无法证明承包人具体损失数额的,法院仍会行使裁量权,而非直接驳回其调减请求。

【本案裁判结果模拟与分析】

基于上述规则,济南法院极有可能对本案违约金作出如下处理:

  1. 确定调整区间: 法院将以672万元为本金,以年化8%(LPR的2.3倍)至12%为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2024年7月30日)至实际清偿日的违约金。
  2. 考量过错因素: 因发包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知逾期付款将严重占用承包人的现金流,却仍以“销售回款慢”为由拖延支付,主观过错明显。故法院倾向于在区间上限(年化12%)附近酌情确定违约金。
  3. 关于质保金违约金的特殊处理: 对于168万元质保金,因合同约定返还期限为两年后(即2026年6月),若发包人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则尚未届清偿期,该部分违约金请求将被驳回。但承包人可就质保金逾期返还另行主张权利。

【风险防控与实务建议】

  1. 对债权方(承包人)的建议: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同时,应细化“损失范围”条款,将融资成本、催收费用、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列入赔偿范围。在履约过程中,每季度向发包人发送《对账单》并要求其盖章确认,该对账单可作为计算逾期时间的有效证据。一旦出现逾期,立即以书面形式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因“以物抵债”或“口头谅解”导致违约金主张的放弃。
  2. 对债务方(发包人)的建议: 在诉讼中主张调减违约金时,切忌仅作概括性抗辩,应提供详实的损失对比证据。同时,可通过主张承包人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恶意拖延结算、拒绝接受新的工程项目)来削弱违约金请求的合理性。更稳妥的做法是,在合同签订时即合理设定违约金上限(如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以锁定自身风险。

附:合同纠纷领域高频Q&A(10组)

Q1: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守约方能同时主张吗? A:分情形处理。若违约金针对的是逾期付款行为本身,而利息是资金占用的法定孳息,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并行主张。但若违约金实质上就是为了弥补资金占用损失,则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精神,以违约金是否过高为尺度进行综合衡量,即总和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否则可能被调减。

Q2: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守约方还能主张赔偿吗? A: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济南司法实践中,此类损失赔偿通常参照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但守约方若能证明存在更高成本的替代融资,可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

Q3:违约金过高是谁来举证? A: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按约定计算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守约方随即需举证证明其损失范围和金额。当双方均无法精确证明损失数额时,法院将结合案件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而非直接采信违约方主张的较低标准。

Q4:济南法院对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统一的吗? A:并非完全统一。虽然LPR是重要参考,但具体调减幅度受违约方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行业特点(如建设工程、买卖、借贷)影响较大。例如,金融借款纠纷中调减空间极小,而普通买卖合同中调减空间较大。建议当事人检索本辖区法院类案判决作为预判依据。

Q5:违约金从何时起算?合同约定的“逾期后X日”是否有效? A:有效。若合同约定宽限期(如“逾期付款超过15日后,自第16日起算违约金”),法院将尊重该约定。若无宽限期约定,违约金自约定付款日次日零时起算。主张违约金的一方需注意保留催告记录,以防止对方以“未催告导致损失扩大”为由抗辩。

Q6:质保金逾期返还,能否主张违约金? A:可以。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发包人逾期返还的,构成违约。但需注意,质保金返还条件(如缺陷责任期届满)是否已成就,若未成就则不构成逾期。济南法院在部分案例中支持了质保金逾期返还按LPR计算利息,而非合同约定的较高违约金标准,理由是质保金不参与工程进度款周转,资金占用损失较低。

Q7:双方已办理结算,但结算协议中未提及违约金,还能主张吗? A:视结算协议内容而定。若结算协议明确“双方无其他争议”或“本协议为最终解决方案”,则视为守约方已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若结算协议仅确认工程款总额,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守约方仍可依据原合同主张违约金,但需证明违约事实发生在结算之前。

Q8:母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但未加盖公章,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A: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书面承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视为债务加入。但承诺函若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加盖公章,且无授权文件,极易引发争议。济南法院通常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签字人具有代表权或构成表见代理,否则不轻易认定债务加入成立。

Q9: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能否免除全部违约责任? A:不能当然免除全部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部分履行迟延,则仅免除迟延期间的违约金,不免除后续履行义务。且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Q10:在济南地区诉讼,能否约定管辖法院?如何约定更有利? A:可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济南本地企业作为原告,建议约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既能降低诉讼成本,又能利用本地司法资源。但需注意,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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