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租赁违约金过高 法院如何调整
宋克成
本文作者
2026[济南][合同纠纷]: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调整?——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视角
在商事交易与民事往来中,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护身符”,而违约金条款则是确保合同得以履行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然而,实践中常常出现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依据合同主张天价违约金,违约方则抗辩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这一争议焦点在济南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尤为常见。
一、案例引入:一份“天价”违约金条款 2025年,济南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出租人A公司将位于历下区某商业地段的商铺出租给B公司,合同约定月租金5万元,租期五年。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租方提前退租,需向出租方支付剩余租期全部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后B公司因经营不善,在租期第二年末提出解约。出租方A公司随即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三年租金共计180万元作为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与调整 B公司答辩称,该违约金条款明显过高,远超A公司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调减。A公司则坚持契约自由,认为双方系自愿约定,应当严格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那么,何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一般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作为认定“过分高于”的标准。
三、专业分析:法院调减违约金的核心逻辑
-
损失填平原则:违约金的本质功能在于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而非惩罚违约方。济南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审查A公司的实际损失构成,包括空置期的租金损失、重新招租的中介费用、以及因合同解除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等。
-
考量因素的综合判断:法院并非机械适用30%的标准,而是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等因素。本案中,商铺位于核心商圈,流动性较强,实际空置期可能仅为两三个月。即便加上重新装修的免租期等损失,A公司的实际损失也远低于180万元。因此,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减至相当于8个月租金的数额(即40万元),并驳回了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实务建议 在济南地区的合同纠纷中,无论是主张违约金的一方还是抗辩调减的一方,都应注意留存损失证据,例如:租赁合同解除后的再次出租记录、招商广告费用凭证、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调查报告等。对于守约方而言,“违约金条款”写得再高,最终也要回归到“可证明的实际损失”这一锚点上。
合同有价,诚信无价。当违约金从“防险工具”异化为“逐利手段”时,司法将以其谦抑性和公正性,让契约的天平回归平衡。
相关QA
-
Q:济南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多少会被认定为“过高”? A: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作为参考标准,但并非绝对,法院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
-
Q: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守约方还能索赔吗? A:可以。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需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
-
Q:在济南打合同纠纷官司,约定违约金条款时要注意什么? A:违约金不宜约定过高,建议以合同总金额的20%-30%为参考上限;同时应明确损失的计算方式,便于未来举证。
-
Q:合同约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A: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Q:济南地区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
Q:对方违约后,守约方有义务采取减损措施吗? A:有。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若因未及时减损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
Q: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种条款有效吗? A: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且未加重对方起诉或应诉负担,该约定有效。但若格式条款不合理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可能被认定无效。
-
Q:合同纠纷中,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A:不能。合同纠纷属于财产关系领域,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除非一方违约同时侵犯了对方人格权,可另行主张侵权责任。
-
Q: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举证责任在谁? A:举证责任在违约方。违约方需提交证据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否则法院将尊重合同约定。
-
Q: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A:有效。合同解除后,合同中关于违约金、争议解决等结算清理条款依然有效,守约方仍可依据该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关联律师:宋克成,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169120995
版权声明:本文由 宋克成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