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如皋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季峰
主办律师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执4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
负责人:袁某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峰,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如皋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华。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某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如皋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9998488.09元。二、如皋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3月13日止的利息224629.15元,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6月23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24629.15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以及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如皋某某有限公司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9998488.09元、利息224629.15元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三、对于上述一、二项如皋某某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判决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以本案所涉抵押物,即坐落于如皋市某某街道(原XX镇)XX村X组1幢、2幢、3幢、4幢,某某街道(原XX镇)XX村X组1幢、2幢、3幢、4幢、5幢,某某街道(原XX镇)XX村X组,XX镇XX村一组1幢、2幢、3幢、4幢,XX镇(原XX乡)XX村XX组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XX镇XX村X组.四组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如皋市XX镇X组1幢、2幢、3幢、4幢、5幢、6幢,XX镇(原XX乡)集镇区1幢、2幢、3幢、4幢、5幢、6幢,XX镇“七一”桥东1幢、2幢、3幢、4幢、5幢、6幢,XX镇(原XX镇)XX村XX组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如皋市某某街道(原XX镇)XX村XX组1幢、2幢、3幢、4幢、5幢,XX镇XX村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9幢,XX镇(原XX镇)XX居委会1幢、2幢、3幢、4幢,XX街道(原XX镇)XX村6组1幢、2幢,XX街道(原XX镇)XX村X组1幢、2幢、3幢、4幢、5幢、6幢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及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周家华、邵斌对于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如皋某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70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7709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2709元,如皋某某有限公司、周某华、邵某共同负担45000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曾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5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6月15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02执异1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由章杰执行,由葛伟负责实施。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本金9998488.0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45000元,执行费19063元(未预交)。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处,冻结期限一年。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F×××**的汽车(品牌:桑塔纳,注册日期:2011年5月12日),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如皋市××街道(×××镇)××、××、××、××幢,某某街道(原XX镇)XX村X组1幢、2幢、3幢、4幢、5幢,某某街道(原XX镇)XX村X组,XX镇XX村1组1幢、2幢、3幢、4幢,XX镇(原XX乡)XX村17组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XX镇XX村2组.X组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XX镇XX居委会X组1幢、2幢、3幢、4幢、5幢、6幢,XX镇(原XX乡)集镇区1幢、2幢、3幢、4幢、5幢、6幢,XX镇“七一”桥东1幢、2幢、3幢、4幢、5幢、6幢,XX镇(原XX镇)XX村XX组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某某街道(原XX镇)XX村20组1幢、2幢、3幢、4幢、5幢,XX镇XX村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8幢、9幢,XX镇(原XX镇)XX居委会1幢、2幢、3幢、4幢,XX街道(原XX镇)XX村X组1幢、2幢,XX街道(原XX镇)XX村X组1幢、2幢、3幢、4幢、5幢、6幢的不动产,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对上述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上述不动产由本院另案处置,待处置变现后,本院将依法处理变价款。
4.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所在居委会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居委会工作人员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待本院另案处置变现后,再依法处理变价款。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对如皋某某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常雪萍
审 判 员章杰
审 判 员黄爱平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葛伟
书 记 员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