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某某运营有限公司、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2 主办律师:季峰

季峰

主办律师

合伙协议纠纷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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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602民初1068号

原告:南通市崇川某某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峰,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南通市崇川某某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崇川某某运营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市崇川某某运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崇川某某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刘卫华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方玖嫣

书 记 员赵益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