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安徽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8.21 主办律师:季峰
季峰
主办律师
合伙协议纠纷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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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皖0304民初3704号之一
原告:南通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峰,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红,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南通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丽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孔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