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军、A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16 主办律师:季峰

季峰

主办律师

合伙协议纠纷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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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民申100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军,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峰,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某军因与被申请人A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6民终6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刘尚雷

审 判 员丁洁晖

审 判 员张锴冬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琛

书 记 员沈坤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