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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家纺设计图遭网售,维权须选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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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峰 律师

季峰

本文作者

合伙协议纠纷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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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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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南通][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张家纺设计图引发的“侵权迷局”与“维权破局”

在数字浪潮与实体产业深度交融的当下,著作权保护早已不是单纯的“纸上谈兵”。2026年,江苏南通的家纺产业带正经历着从“制造”向“智造”的转型,而随之而来的,是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中愈发隐蔽、复杂的法律博弈。今天,我们不谈空泛的法条,而是聚焦一个高频且极具代表性的争议焦点——“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界定混淆,看它如何成为维权路上的“拦路虎”,又该如何精准击破。

场景回溯:一场“乌龙”的侵权指控

南通某家纺公司(下称A公司)设计了一款极具市场辨识度的“繁花似锦”床品图案,并依法进行了作品登记。2025年底,A公司发现,外地电商卖家B公司在某宝、某多等平台销售的同款床品,其绣花图案与自家作品高度近似。A公司随即以“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为由,将B公司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B公司辩称:“我们只在网上销售,卖给消费者的都是实体布料和成品,这属于‘发行权’范畴,而原告主张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者不能混同。我们并未将数字图案上传供人下载,所以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B公司的抗辩,正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的“权利边界”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发行权针对的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指向“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前者是“物理转移”,后者是“非交互式/交互式数字接触”。

争议焦点深度剖析:为何“线上销售”不等于“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

很多人朴素地认为:只要侵权产品在网上卖,就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法律逻辑并非如此。

  1. “提供作品”与“提供复制件”的本质区别:B公司将印有图案的床品“寄给”消费者,是将承载图案的有形复制件(布料)转移占有,这是典型的“发行”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是“提供作品”,即让公众通过服务器等技术手段直接获取作品的数字形式(如图案源文件、高清电子版)。B公司将床品拍照上传商品链接,该照片本身是其自己拍摄的,并非直接提供A公司的图案数字文件。
  2. “交互式”特征的缺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在于“选定时间和地点”。消费者在B网店下单,买到的是实物,无法通过点击鼠标直接“下载”或“在线浏览”到A公司那个高清的、可编辑的PSD源文件。消费者看到的只是商品缩略图。因此,B公司的销售行为并未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法院裁判思路与“破局”关键:维权案由的正确“打开方式”

如果A公司坚持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去起诉,大概率会因“权属和侵权方式不匹配”而败诉。那A公司就没办法了吗?当然不是。这正是本案的破局关键——精准选择“发行权”作为侵权请求权基础。

法院在审理中若查明B公司销售的实物床品图案与A公司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且B公司未经许可,则该销售行为构成了对A公司复制权(制作侵权复制件)及发行权(销售侵权复制件)的侵害。A公司应当在起诉时,将诉讼请求的落脚点放在“发行权”和“复制权”上,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

律师办案提示: 对于南通家纺、纺织等实体企业而言,遭遇电商侵权时,不要被“线上”表象迷惑核心判断标准是“侵权载体”是什么。 如果对方卖的是“实物”,则锁定“发行权”;如果对方在网盘、公众号里提供“数字图案文件”供下载,才锁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混淆权利类型,不仅会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更会错失最佳的财产保全和证据固定时机。

维权枪口必须对准“实质性相似+接触”这一核心,而非纠结于线上线下的形式。


10组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相关的QA

Q1:我公司设计图被别人放到淘宝上卖成实物,我可以告他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A1:不可以。他的行为是“销售侵权复制品”,侵害的是“发行权”。只有他未经许可将你的设计图电子文件上传至网盘、网站供公众下载,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Q2:南通本地起诉,管辖法院怎么选? A2: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网络销售情形下,被侵权人住所地(南通)的法院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管辖。但司法实践中,对管辖有严格解释,建议由律师评估后确定立案法院。

Q3:什么是“其他著作财产权”?与“著作财产权”有何区别? A3:“其他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兜底条款。在诉讼案由上,当某一行为无法归入复制权、发行权等明确列举的权利时,才适用该兜底案由。如今最高院已将案由精细化,涉及具体侵权行为的,应选择最接近的具体权利类型,而非笼统使用兜底案由。

Q4:侵权证据保全的最佳时间是什么? A4:发现侵权后,立即进行。在线证据(网页链接、交易记录)具有易逝性,建议第一时间进行公证云存证或时间戳认证。同时,可通过“钓鱼式”购买(即公证购买侵权实物),将物流单据与网页信息锁定,形成完整证据链。

Q5:设计师跳槽后使用了老东家的设计稿,新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A5:构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人(或其雇主)所有。新公司若未经许可使用,属于“复制”和“发行”行为。员工的“接触”是案件关键抗辩因素,但只要设计稿未进入公有领域,新公司即构成侵权,且主观上难谓善意。

Q6:被诉侵权后,如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A6:根据《商标法》/《专利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侵权中也有“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空间,但前提是:销售者不知道侵权,且能证明货品具有合法进货渠道、合理价格和正规发票。如果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有证据表明其“明知”,则抗辩无效。

Q7: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诉讼中起多大作用? A7:是初步证据,证明权利归属。但在侵权比对中,登记证书记载的图案仅在电子件与实物高度一致时具有证明力。若被告抗辩登记图案与销售实物不一致,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原始设计底稿或持续发布的佐证材料。

Q8:侵权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A8:遵循“填平原则”。首先是权利人实际损失(如销量下降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侵权人违法所得;两者都难以确定的,由法院在500元至500万元之间酌情判定(法定赔偿)。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1-5倍)。

Q9:能否向平台投诉要求“下架”侵权链接? A9:可以,这是行政投诉前置程序。需向平台提交:权利证明、侵权初步比对图、要求下架的链接清单。注意,平台投诉的“合格通知”标准较高,若材料不全,平台免责,后续诉讼可能因“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追加平台连带责任。

Q10:2026年南通法院对家纺类侵权案件的判赔趋势如何? A10:趋势是 “严保护、高赔偿” 。特别是对知名设计、反复侵权、源头制造者,法院倾向于在法定赔偿额上限附近判赔,并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同时,对“恶意抢注”或“批量维权”的滥用行为,也会依法规制,平衡权利人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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