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瀚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孙广林
主办律师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瀚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402559072638M,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小学西侧兴业大厦十二层1209室。
法定代表人:王秋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广林,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02588757118J,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34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川汇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234914025XR,住所地:滨州市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志刚,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34号。
本院立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鲁16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河北金瀚投资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万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州川汇置业有限公司、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对外投资工商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本院除在该案保全阶段查封被执行人滨州川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外,还于2022年7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滨州川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阳信县××路××小区房产21套(1-2-601、1-2-1602、1-2-102;2-1-1802、2-1-1602、2-2-1001;3-2-1301;5-2-402、5-1-1602、5-2-1102;6-1-502、6-1-402、6-1-302、6-1-202、6-1-1802、6-1-1602、6-1-1502、6-1-1102、6-1-1002、6-1-101;8-1-102)。因发现的财产现暂时不能处置。其他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综上,依照《最于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鲁16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发荣
审判员刘超元
审判员刘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