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星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沁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广林
主办律师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91民初509号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5571467X。
法定代表人:郑志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丛军,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林,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星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组织机构代码:05549463-4。
法定代表人:杜礼应。
被告:河北沁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组织机构代码:59990899-7。
法定代表人:郑伟。
被告:丁江涛,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只晓光,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吕敏,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常增彬,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李圣楠,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李建宾,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杜礼应,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纪玉婷,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赵晓东,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黄卫民,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星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沁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丁江涛、只晓光、吕敏、常增彬、李圣楠、李建宾、杜礼应、纪玉婷、赵晓东、黄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各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约定了由乙方所在地即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争议。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某某路,属于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李晓敏
审判员刘海峰
审判员王枫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裴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