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极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绍兴拾麦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1 主办律师:孙广林
孙广林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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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
已核验身份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0604民初977号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林,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沙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炯炯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