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飞阳牧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业富
主办律师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881民初594号
原告: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曲阜市有朋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20470X6。
法定代表人:颜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卫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业富,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飞阳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街头镇南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121MA3PUHRA9E。
法定代表人:魏茂杨,总经理。
原告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飞阳牧业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卫东、孙业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莲县飞阳牧业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7,57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以27,5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五莲县飞阳牧业专业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五莲县飞阳牧业专业合作社系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客户,由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五莲县飞阳牧业专业合作社供应兽药。2022年3月1日,经双方对账,确定五莲县飞阳牧业专业合作社欠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7,570元货款未支付。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五莲县飞阳牧业专业合作社供应兽药,2022年3月1日,双方进行对账,《对账函》中记载“截止2022年3月1日,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共计27570元”,《对账函》中加盖五莲县飞阳牧业专业合作社公章,同时有其法定代表人魏茂杨签字。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函》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之间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理应支付货款。原告提供的《对账函》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570元未支付,被告五莲县飞阳牧业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五莲县飞阳牧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570元及利息(利息以2757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元,由被告五莲县飞阳牧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孔维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陶亚妮
书 记 员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