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萍、济宁市任城区喻屯第二中心小学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2.25 主办律师:孙业富
孙业富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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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2335号
原告:侯萍,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良,山东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超,山东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喻屯第二中心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11493990566M,驻济宁市任城区喻屯东邵村。
法定代表人:李忍,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业富,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萍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喻屯第二中心小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侯萍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本院(2022)鲁081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喻屯第二中心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萍以本院(2022)鲁0811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萍撤回对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喻屯第二中心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侯萍负担。
审判员仝义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孔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