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梅、济宁市高新区李宪民诊所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4.07 主办律师:孙业富
孙业富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562779956
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811号
原告:张红梅,女,汉族,1966年7月11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庆,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宁市高新区李宪民诊所,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宪民,主任医生
被告:李宪民,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建设、孙业富,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红梅与被告济宁市高新区李宪民诊所、李宪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红梅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红梅负担。
审判员李毅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