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济宁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孙业富 律师

孙业富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562779956
济宁
已核验身份

民间借贷纠纷中“砍头息”的认定与法律后果——2026年济宁地区实务解析

核心争议焦点: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本金应如何认定?

案情引入

2024年3月,济宁某区居民李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出借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2%。合同签订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实际支付44万元,声称剩余6万元为“第一年利息已预先扣除”。借款到期后,王某仅同意偿还44万元本金,拒绝支付6万元差额及利息,双方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即“砍头息”)的,借款本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50万元认定,还是按照实际交付的44万元认定?已预先扣除的6万元利息是否应当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法律分析

一、“砍头息”的认定标准

所谓“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

  1. 直接扣减法:出借人转账金额明显低于合同约定金额,差额部分被主张为利息;
  2. 现金交付争议:出借人主张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交付,但缺乏有效证据;
  3. “服务费”“咨询费”等变相扣减:以各类费用名义在放款时同步扣除。

二、法律依据与司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出借人通过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变相提高实际借款利率,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例的具体法律适用

| 争议问题 | 法律认定 | 处理结果 | |---------|---------|---------| | 本金认定 | 应以实际交付的44万元为借款本金 | 王某仅需偿还44万元本金 | | 已扣6万元性质 | 不得计入本金,亦不得计收复利 | 视为未发生借贷关系 | | 利息计算基数 | 按照实际借款数额44万元为基数计算 | 按年利率12%计算应付利息 |

四、实务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是否构成“砍头息”的事实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至关重要:

  1. 借款人主张存在“砍头息”的:应当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收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收款金额低于合同约定金额。借款人对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2. 出借人主张差额部分已通过现金交付的:对于大额现金交付,出借人还需就现金来源、交付过程、交付凭证等承担举证责任。若出借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现金交付的真实性,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实践中,济宁地区法院通常综合考量交易习惯、出借人经济能力、双方关系、交付凭证等因素进行判断。

五、风险提示

对出借人: 预先扣除利息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不能获得预期收益,反而可能导致本金认定减少,甚至引发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风险。

对借款人: 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仔细核对实际收款金额,保留好银行转账凭证。如遇“砍头息”情形,可在诉讼中以此进行抗辩,主张按实际收到金额计算本金。

结语

“砍头息”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高频争议点。司法实践始终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保借贷关系的公平公正。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操作流程,留存有效凭证,避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陷入法律风险。

相关QA

Q1:借条上写的金额和实际到账金额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A: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根据民法典第670条,利息不得预先扣除,预先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Q2:出借人坚持说差额部分是现金交付的,法院会怎么认定? A:大额现金交付需要出借人举证证明现金来源及交付过程,仅凭口头陈述一般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法院会结合双方关系、交易习惯、出借人资金能力等综合判断。

Q3:合同里约定“借款期间利息已由出借方扣除”,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A: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偿还本金及利息。

Q4:“砍头息”被认定后,已经支付的利息要求退还,能支持吗? A:对于因预先扣除而多收取的“利息”部分,借款人有权主张抵充本金,剩余部分可要求返还。

Q5:网贷平台的“服务费”“会员费”是否属于变相“砍头息”? A:如果这些费用在放款时被同步扣除,且实质上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则可能被认定变相“砍头息”。

Q6:民间借贷中,多少利率才属于法定保护范围? A: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Q7:借款人能否在诉讼中直接主张“砍头息”抗辩? A:可以。借款人应当在诉讼中主动提出该抗辩,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收款金额少于约定金额。

Q8:如果出借人提起诉讼,借款人未出庭,还能认定“砍头息”吗? A:法院仍会依据证据审查借贷事实。若出借人无法证明实际交付全部借款,法院将依法认定按实际交付金额为本金。

Q9:“砍头息”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A:一般的“砍头息”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套路贷”等方式实施诈骗,则可能触犯刑法。

Q10:借款人自愿接受“砍头息”并已还款,是否还能反悔? A:法律并未赋予借款人“自愿接受”而放弃法定抗辩权的效力,借款人仍可在诉讼中主张本金应按实际到账金额认定。

关联律师:孙业富 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562779956

版权声明:本文由 孙业富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