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启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5.04.10 主办律师:孔繁星

孔繁星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 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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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5)鲁0828民初2189号

原告:秦某启,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星,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媛,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胡集镇南郭村国道路19号。

原告秦某启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某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劳动报酬人民币11520元;并从2023年11月1日起按合同成立时(2022年12月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直至本息全部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跟随被告在邹城市内的峄山加油站内停放的大车当驾驶员并由被告支付工资。截止到2022年12月2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7981元,并给原告签署了《驾驶员劳务报酬支付协议》。该协议约定在2023年10月31日支付完毕。但是,至今,被告仍拖欠11520元未支付。此后,虽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予推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除支付本金外,还应当支付利息。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李某共欠原告秦某启劳务费11520元,自2025年5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700元,直至付清之日止,支付至原告提供的账户内(开户行: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23********);

二、如被告李某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视为剩余欠款全部到期,原告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本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44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王国华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法官助理张一鑫特邀调解员高云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