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X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与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04 主办律师:孔繁星
孔繁星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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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883民初8705号
原告: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X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X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XXX镇XX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星,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X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X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自愿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X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宣判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X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X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龙海奇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金澎
书 记 员王秀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