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贺、关士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8.16 主办律师:孔繁星

孔繁星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 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562779956
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883民初3273号

原告:李贺,男,汉族,1969年04月15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星(特别授权),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士明,男,满族,1976年03月15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

原告李贺与被告关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后,于2023年6月12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依法向被告刘明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贺及其诉讼代理人孔繁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士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并从2022年4月13日开始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作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直至本息全部付清为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邹城承包富春山居等工地施工期间,在2022年3月13日向原告借用现金人民币3万元整,当时承诺仅仅使用一个月并按3分利息偿还本息。但是,被告违背诚信原则,到期并没有按时归还本息。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该3万元本金和利息被告没有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依法裁判。

关士明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2年3月13日,被告关士明向原告李贺借款现金三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未约定利息以及逾期日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所欠借款。

另查明,2022年3月13日,李贺交付现金时的交付对象关万昌即为被告关士明。该事实由邹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以及证人路在娥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关士明向原告李贺借款,原告举证借据、银行卡账户明细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关士明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逾期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法支持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士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贺借款本金3万元以及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关士明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张苗苗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晓茜

书 记 员孙晓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