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茗、梁某冲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3 主办律师:姚文豪

姚文豪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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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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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606民初21620号

原告:周某茗。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豪,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冲。

被告:童某。

被告:梁某江。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飞,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华,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茗与被告梁某冲、童某、梁某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周某茗于2024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两项合共7420元,由原告周某茗负担。

审判员王福增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铭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