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玲、刘某花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30 主办律师:姚文豪

姚文豪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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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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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606民初29618号

原告:韦某玲,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豪,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花,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韦某玲与被告刘某花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韦某玲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某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原告韦某玲已预交),由原告韦某玲负担。

审判员付小燕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