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玲、刘某花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30 主办律师:姚文豪
姚文豪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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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606民初29618号
原告:韦某玲,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豪,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花,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韦某玲与被告刘某花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韦某玲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某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原告韦某玲已预交),由原告韦某玲负担。
审判员付小燕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