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检测技术中心(个人独资)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姚文豪
主办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0606民初39848号
原告:佛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郴州市某,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豪,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某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退还的1台试用仪器MS-GI06A毛发研磨仪价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1份《产品试用合同》,合同号分别为MSSY-20210929-001,被告从原告处试用MS-GI06A毛发研磨仪1台,试用周期约定为3个月,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方已向被告邮寄交付全部仪器,被告也全部签收完毕并且验收合格。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仍没有退还试用仪器,未退还的1台试用仪器试用周期已超过3年,原告多次催促联系法人刘某,均未得到回应,未退还的仪器即使后期退还,原告已无法进行二次销售,此事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参照MSSY-20210929-001合同要求,采购被告未退还的1台试用仪器,暂共计4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将涉案机器退回原告,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及被告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9月29日,原告作为供方(乙方)与被告作为需方(甲方)签订《产品试用合同》,约定:1.试用产品为MS-G106A毛发研磨仪1台,试用时间为3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甲方负责将仪器归还乙方;如试用完毕未按时归还,视甲方以每台含税价格40000元购买此仪器。
被告确认原告交付了试用仪器。原告提供相应的发货清单,载明发货日期为2021年9月29日。
被告主张已经向原告归还试用仪器,并提供双方工作微信群如下聊天记录:
2022年8月11日,原告方问“仪器还在手上吗,还是已经发快递了”,被告方回复“打包走了,顺丰”,并发送了快递单号。
2022年8月12日,原告方人员确认“今天收到的这两台6通道研磨机按使用结束退回!然后重新做个24通道的研磨机今天发过去给你们”。
2022年8月24日,原告方称“8月12日退回来的两台研磨机修好了吗?这两台仪器重新发回客户”。
2022年8月26日,原告方人员发送另一份《产品试用合同》载明试用产品为MS-G106毛发研磨仪1台,并称“这个试用合同上的6通道帮你调试成新款6A的研磨仪”。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试用合同》真实合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试用仪器MS-G106A毛发研磨仪一台。被告主张已经退回,本院不予认可,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方确认被告退回的是“两台6通道研磨机”,结合原告方人员2022年8月26日的陈述,“6通道”指“MS-G106毛发研磨仪”,不同于本案试用产品“MS-G106A毛发研磨仪”。其次,双方还存在其他试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陈述的退货时间在2022年8月,距离本案《产品试用合同》约定的退回时间相差较远,被告退回的产品属于其他法律关系项下的,具有高度盖然性。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退回了涉案《产品试用合同》项下的MS-G106A毛发研磨仪1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买该仪器的相应货款4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郴州市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郴州市某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彭雅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