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某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姚文豪
主办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6民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豪,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雁,女,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巍峰,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子萱,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某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4民初9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山某司北某店项目合作协议》,合同名称是项目合同协议,合作目标是双方共同投资、共享赢利,股权方式是双方各投资55%和45%,盈余按各自所占的股权份额分配利润,债务以公司财产偿还,不足偿还时以应缴的资本金为限承担债务。再结合2023年7月29日关某雁在与北某店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明确新店不做加盟,以联营为主,关某雁加入是持有一些股份进行合作。因此,案涉合同系合伙性质而非特许经营合同,一审法院以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为由支持关某雁主张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4民初98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87.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焦艳
审 判 员王浩
审 判 员刘景景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晶欣
书 记 员曾媛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