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13 主办律师:夏爱军

夏爱军

主办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苏0904执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爱军,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仲[2023]裁字第7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某某公司2向申请人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47927.18元,并以147927.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直至还清为止;二、被申请人某某公司2向申请人某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用9028元,申请人某某公司承担4318元,被申请人某某公司2公司承担471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3月22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成功送达被退回。4月2日,本院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二、2024年3月19日、3月20日、4月17日、5月24日、6月27日、7月23日、8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盐城市大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止,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在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盐城市大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苏J×××**、苏J×××**、苏J×××**号车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6年9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4年3月14日,本院另案中到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注册登记地进行走访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的具体工作场所,后到注册登记地附近园区调查,工作人员反馈称该企业已不存在,根据地址查询的企业为某某公司3,成立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

四、2024年6月3日,因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经全省法院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某某公司2在全省法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2024年7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155137.7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未执行到位。执行费亦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仲[2023]裁字第74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终本管理团队申请恢复执行,联系电话:0515-6885****。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 判 长赵强

审 判 员季顺江

审 判 员王小平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冯远宏

书 记 员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