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乙有限公司等与陈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27 主办律师:夏爱军
夏爱军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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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苏0902民初1249号之一
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某。
法定代表人:王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婕,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该公司股东。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盐城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7)。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爱军,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男,1967年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黄花塘镇时家。
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盐城某有限公司、陈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受理后,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希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