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1.27 主办律师:夏爱军

夏爱军

主办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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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2民初6053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1。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民,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齐鸣,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2。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爱军,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公司1与被告江苏某公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某公司1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江苏某公司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公司1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3677元,依法减半收取683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38.5元,由原告江苏某公司1负担。

审判长朱庆蓉

审判员刘梦君

人民陪审员朱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