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9 主办律师:夏爱军

夏爱军

主办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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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812民初7289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爱军,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枫,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盐城市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严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鑫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