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扶梯事故安保义务的边界认定
夏爱军
本文作者
2026[盐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公共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认定——以商场扶梯事故为例
争议焦点:商场自动扶梯乘客摔伤,管理者是否因“未安排专人值守”而必然担责?
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裁判的核心难点。本文以盐城某商场扶梯事故为例,探讨管理者义务的边界。
案例场景:2025年,盐城一商场内,七旬老人王某乘坐上行扶梯时,因未握紧扶手、身体后仰失去平衡,向后摔倒致腰椎骨折。监控显示:扶梯运行正常,现场有“紧握扶手”警示标识,但商场未安排专职人员站在扶梯旁值守。王某家属起诉商场,主张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理由是“未安排专人看护扶梯”。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义务并非无限义务,而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具体判断需结合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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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可预见性:扶梯本身属于正常运转设备,乘客正确乘坐时风险极低。对商场而言,其应当预见的是设备故障或明显危险,而非成年乘客未握扶手这种自身疏忽行为。若要求商场对所有乘客的极端不当行为都预设专人防范,则超出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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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与经济性:商场已在扶梯入口处设置清晰、醒目的警示标识,并保持扶梯运行平稳、无故障。在行业规范中,并未强制要求每部扶梯配备固定值守人员。强制增设专人不仅大幅提高经营成本,且对防止乘客自己的过失行为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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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摔倒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未按安全提示握紧扶手,属于典型的“受害人自身重大过失”。商场的管理瑕疵(未安排值守)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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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倾向:盐城及江苏地区法院在类似案例中,一般认定管理者已设置警示标识、设备合规的情况下,不因“未专人值守”而承担主要责任;但若管理者对明显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人群(如高龄老人单独乘梯)未加以提示或协助,可能酌情承担10%-20%的次要责任。
结论:本案中商场安全保障义务已基本履行,不因未安排专人值守而必然担责。王某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主要损失。但若商场在诉讼中无法证明警示标识完好、扶梯定期检验合格,则可能面临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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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盐城,商场扶梯没有专人值守,摔伤后商场一定赔吗? A:不一定。主要看商场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扶梯运行正常、有警示标识、定期维保等。没有专人值守不必然构成过错,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Q2:什么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A:指管理者应当采取达到一般行业标准、能够有效预防可预见风险的合理措施,而非对所有意外情况承担无限责任。
Q3:乘客自身大意摔伤,可以减轻商场的责任吗? A:可以。如果乘客未握扶手、低头看手机、逆行等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法院会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管理者的赔偿责任。
Q4:老年人乘坐扶梯摔倒,商场责任是不是更重? A:如果商场明知老人行动不便而未提示或协助,可能被认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责任相应加重;但老人自身也负有更高审慎义务。
Q5:哪些情形下商场肯定要承担主要责任? A:例如扶梯突然故障、梳齿板缺失、警示标识缺失、地面湿滑无防护、明知电梯有隐患仍运行等,这些属于管理不当,商场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Q6:在公共场所受伤,维权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A:现场照片/视频、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目击证人联系方式、报警记录(如有)、与商场沟通的录音或聊天记录等。
Q7:诉讼时效是多久?从哪天起算? A: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Q8:若商场只承担10%责任,大概能赔哪些项目? A: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实际损失;构成伤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Q9:是否可以同时起诉商场和扶梯生产厂家? A:若伤害源于设备质量问题,可并列被告;若源于管理不当,则只能起诉管理者。建议根据证据确定索赔对象,也可咨询专业律师。
Q10:盐城地区此类案件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A:依据江苏省及盐城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官方数据计算,具体以起诉时的最新统计为准。
关联律师:夏爱军,江苏治端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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